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起訴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個月,但該條同時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不服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訴訟時效為15日,即從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為15日。
因此,當事人對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直接起訴的訴訟時效為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