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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是指依法記載債券持有人及債券有關事項的簿冊。它是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原始憑證,其設置及記載事項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的意義在于:
一是確保公司發行公司債券行為的真實性和證據力,公司必須承諾按照約定履行償債義務,這樣有利于保障廣大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記名債券持有人轉讓債權時,其有變更債權人名義的職能;
三是對記名債券持有人發出通知書或催告書的依據;
四是在記名債券設定質權或者抵押權時,具有記載該債券法律狀態的職能。
由于公司債券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所以《公司法》對發行這兩種債券時的公司債券存根簿有著不同的要求。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記名債券時,應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的發行日期。公司應當清楚、明確地記載上述事項,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有遺漏。
由于無記名債券沒有記載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所以發行無記名債券所應置備的公司債券存根路上無法記載債券持有人的情況,而只能載明債券的有關情況,即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公司同樣應將這些事項記載清楚、記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