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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股票的,即“公司債券的種類”中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根據《公司法》第172條、第173條的規定,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如下要求:
(1)只有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后才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限責任公司無股票一說,自然談不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上市交易,這一點與債券的流通性經常不符。另外,限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體,也利于對證券市場的管理。
(2)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赊D換公司債券一經換發,即為股票,在性質上發生根本變化,自然要求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具備發行股票的實質要求。
(3)發得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5)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一般來講,公司債券有固定的收益,轉換成股票能否獲得更高的收益,在分紅派息方案公布前不可能確定,而且股票風險更大,所以,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以債權人選擇為前提是很有必要的。